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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票據偽造和變造
(一)票據偽造
1.票據偽造的概念
票據偽造,是指假冒或者虛構他人的名義而為的票據行為。如果票據行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據上簽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權,也不構成票據偽造,而是無權代理。
2.票據偽造的構成要件
?。?)偽造者的行為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任何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均可能發(fā)生偽造問題。
(2)偽造者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
3.票據偽造的法律后果
(1)票據行為的法律效力。
?、偃绻麑儆诩倜八嗣x,其法律效果應類似于無權代理。如果屬于狹義無權代理的,則票據行為不生效力。
?、谌绻淝樾慰梢灶愅七m用表見代理,則票據行為有效。
③如果票據偽造的情形屬于虛構他人名義,票據行為應無效。
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如果偽造的票據行為無效,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不受影響。
?。?)對被偽造人的法律后果。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問題。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假如屬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據行為無效的情形,被偽造人不承擔因為該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責任。
(3)對偽造人的法律后果。偽造人并未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或者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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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變造的概念
票據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
2.變造與變更權人的變更的區(qū)別
(1)除了金額、日期(應當解釋為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之外的事項,原記載人(或者經其授權的人)有權變更,但是應當專門就記載之變更行為進行簽章。如果要變更,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特別是持票人的同意。
?。?)對于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這三個事項,任何人均不得變更,包括原記載人自己。
?、偃绻銎毙袨槌闪r就存在該瑕疵,出票行為無效,其他票據行為也因此而無效,票據權利根本不發(fā)生。
②如果出票行為生效后再發(fā)生此類變更,該行為導致的“票據無效”應理解為該票據憑證失去效力,但是已經存在的票據權利并不因此而消滅。應當適用票據喪失的規(guī)定,票據權利人以其他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后,仍可行使其權利。
3.票據變造的構成要件
(1)有變更票據上簽章以外記載事項的行為。實務中,最常見的變造對象是票據金額。
?。?)變更行為人沒有變更權。
4.票據變造的法律后果
?。?)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如果變造人也是票據上的簽章人,變造人應解釋為在變造后票據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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