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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資源稅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資源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課征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
1.資源稅是對在中國境內生產或開采應稅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征收,而對進口應稅資源產品的單位或個人不征資源稅。
2.資源稅是對開采或生產應稅資源進行銷售或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出廠銷售或移作自用時一次性征收,屬于價內稅。
3.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僅包括符合規(guī)定的中國企業(yè)和個人,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
【變化】自2011-11-1起,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和海洋的石油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依法繳納資源稅。
4.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稅目和稅率
(一)稅目(征稅范圍)
目前只有7大類:
1.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除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固體鹽,包括海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guī)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稅率
自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和天然氣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自此,資源稅采取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征。
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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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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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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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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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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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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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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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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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品差別、地區(qū)差別
0.3-60元/噸 |
三、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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