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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31 10:35:5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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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因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3.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對于此類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huán)??萍加邢薰竟緵Q議撤銷糾紛案》予以解釋。該案原告李建軍為被告上海佳動力環(huán)??萍加邢薰荆ê喎Q佳動力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46%),并兼任總經理職務。另外兩人葛某和王某分別持股40%和14%,葛某擔任公司的董事長。三位股東共同組成董事會。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職權;董事會須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股東2/3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才有效。2009年7月18日,佳動力公司董事長葛某召集并主持董事會,三位董事均出席,會議形成了“鑒于總經理李建軍不經董事會同意私自動用公司資金在二級市場炒股,造成巨大損失,現(xiàn)免去其總經理職務,即日生效”等內容的決議。

  該決議由葛某、王某及監(jiān)事簽名,李建軍未在該決議上簽名。不久,李建軍提出訴訟,認為董事會決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董事會決議。

  一審法院認同原告的訴請,宣布撤銷被告佳動力公司的董事會決議。但二審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支持上訴人佳動力公司,駁回了李建軍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決議可撤銷的事由包括:

 ?。?)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的章程;

 ?。?)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

 ?。?)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從召集程序看,佳動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開的董事會由董事長葛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會,該次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從表決方式看,根據佳動力公司章程規(guī)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股東2/3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才有效,上述董事會決議由三位股東(兼董事)中的兩名表決通過,故在表決方式上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從決議內容看,佳動力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有權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決議內容中“總經理李建軍不經董事會同意私自動用公司資金在二級市場炒股,造成巨大損失”的陳述,僅是董事會解聘李建軍總經理職務的原因,而解聘李建軍總經理職務的決議內容本身并不違反公司章程。

  二審法院認為:董事會決議解聘李建軍總經理職務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導致董事會決議撤銷。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內部法律關系原則上由公司自治機制調整,司法機關原則上不介入公司內部事務;其次,佳動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對董事會解聘公司經理的職權作出限制,并未規(guī)定董事會解聘公司經理必須要有一定原因,該章程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因此,佳動力公司董事會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作出解聘公司經理的決定。故法院應當尊重公司自治,無需審查佳動力公司董事會解聘公司經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無需審查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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