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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申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8/04 15:08:23 字體:

  知識點:破產申請

  一、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1.主體適用范圍:

  (1)主體適用范圍是所有的企業(yè)法人。

  (2)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主體主要是合伙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資不抵債的民辦學校、個人獨資企業(yè)等。

  2.地域適用范圍: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fā)生效力。

  二、破產原因

  1.破產原因的總規(guī)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
債務人提出破產+資不抵債情況形式審查即可判斷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權人提出破產
■債務人提出破產+資不抵債狀況形式審查難以判斷

  【注意】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發(fā)生破產原因的認定,不以其他對其債務負有清償義務者(如連帶責任人、擔保人)也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代為清償為條件。只要債務人本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為發(fā)生破產原因,其他人對其負債的連帶責任、擔保責任,不能視為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或其延伸?!?/p>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界定:

  同時存在下列三條:(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3.“資不抵債”的界定: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當利害關系人對債務人出具的資產負債表存在異議時,可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與證明力的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判斷債務人資產與負債總額的依據。

  ★4.“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注意】

  只要債務人的一個債權人經法院強制執(zhí)行未得到清償,其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zhí)行措施。

 ?。?)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總結】人走財無,執(zhí)行扭虧難

  三、破產申請的提出

  ★1.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

債權人
重整or破產清算
【補充1】破產企業(yè)的職工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但是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會議通過。
【補充2】對破產人特定財產有擔保的債權人有破產申請權。
【補充3】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舉證證明未出現破產原因外,法院應當受理。
債務人
重整、和解、破產清算
清算組
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時,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訂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
只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不享有重整申請權
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
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破產原因,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

  【注意】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2.管轄:

 ?。?)地域管轄: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的破產與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的破產案件,一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舉證責任:

債權人
證明“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而非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務人
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撤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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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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