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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權的設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5 14:52:51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抵押權的設定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解釋】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無論抵押合同是否登記,都不影響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時生效。

  (2)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即“流押條款無效”。

  【解釋】流押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3)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分為法定登記和自愿登記。

 ?、俜ǘǖ怯洝R越ㄖ锖推渌恋馗街?,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登記生效主義)

  【解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

 ?、谧栽傅怯?。以除法定登記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設定抵押的,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登記。無論當事人是否辦理登記,抵押權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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