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知識點: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fā)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對于證券市場中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訴訟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其最大突破在于,對于證券虛假陳述的民事訴訟中的因果關系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極大地減少了受害投資者在這方面的舉證責任。
1.因果推定
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fā)生虧損,或者因持續(xù)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即推定投資者的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解釋1】只要投資者的買入行為和損失的產生符合這兩個時間段的要求,投資者即滿足了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而被告如果不想承擔賠償責任,則需要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3)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5)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梢韵胂?,被告要證明上述情形會比較困難,而原告起訴的成功率會大大增強。
【解釋2】虛假陳述實施日的確定:(1)對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積極的虛假陳述行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fā)布虛假陳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確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2)對于隱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則應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期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201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3】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確定:(1)監(jiān)管機關有關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為揭露日的標志;(2)媒體的揭露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可與相關股票是否停牌掛鉤,如果媒體的揭露行為引起該股票價格急劇波動導致其停牌的,則可以認定為揭露日。(2013年案例分析題)
2.投資差額損失
?。?)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的數(shù)量計算。
?。?)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的數(shù)量計算。
【解釋1】所謂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鶞嗜辗謩e按下列情況確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xié)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2)按前項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前述第(1)項規(guī)定確定基準日。
【解釋2】投資人持股期間基于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人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fā)股和轉配股,不得沖抵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金額。
3.連帶賠償責任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解釋】應區(qū)分三種類型:(1)無過錯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過錯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過錯推定責任,對于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以及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先推定其有過錯,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予免責。否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Copyright © 2000 - 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