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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資料: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06 11:13:04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

登記生效 
登記對抗第三人 
1.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國有土地所有權無需登記)
2.涉及不動產的抵押權等權利的設立、轉讓
3.權利質押權的設立 
1.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
3.地役權的設立
4.動產抵押權設立: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
5.動產浮動抵押的設立: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提示1】不動產物權不必登記,即生效:

 ?。?)公法行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法律規(guī)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事實行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依前述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提示2】2015年教材新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內容,教材表述為“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包括:……(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8)地役權……。”與物權法規(guī)定的“登記對抗”是否矛盾?

  不矛盾,《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原文為“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意思是不動產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的情形下,如果選擇登記就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不登記則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并非登記生效之意;換言之,物權法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后設立,但現實中照樣有人不登記,后果便是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登記對抗第三人,未登記,后果是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地役權已然設立。

  不一致的處理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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