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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權代理,就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情形在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科目的考試中以及日常經(jīng)濟生活中都會經(jīng)常遇到,因此,按照正保會計網(wǎng)校注會考前輔導老師王妍荔的看法,要重視對無權代理知識點的學習。
無權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的后果
無權代理在法律上并非當然無效,無權代理而為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視具體情況而定:
1、本人的追認
(1)《民法通則》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合同法》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zhuǎn)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2、相對人的保護
法律為了保護相對人,給予相對人以下權利:
(1)催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jīng)作出的意思表示。
王妍荔老師提醒大家注意,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
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
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jīng)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的行使。
綜合上述,無權代理的相關知識點主要涉及無權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的追認、相對人保護等三方面內(nèi)容。無權代理而為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視是否追認、是否撤銷而定;大家要注意被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催告及行使撤銷權的細節(jié)。還可以到正保會計網(wǎng)校王妍荔老師的注會《經(jīng)濟法》課堂學習,通過她的講授會更容易掌握這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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