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的確定依據是納稅人向購買方提供的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價款或者收入。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價款或者收入應當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1. 銷售貨物的價款,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所取得的對價金額;
2. 銷售勞務的價款,是指納稅人銷售勞務所取得的對價金額;
3. 銷售無形資產的價款,是指納稅人銷售無形資產所取得的對價金額;
4. 銷售不動產的價款,是指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對價金額。
在確定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價款或者收入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執(zhí)行:
1. 實際取得的價款或者收入,是指納稅人實際收到的價款或者收入金額;
2. 取得的價款或者收入應當包括稅款,即納稅人收到的價款或者收入金額應當包括銷售稅額;
3. 取得的價款或者收入應當按照貨幣的實際收入日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
4. 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價款或者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如果沒有合同約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照市場價格確定;
5. 取得的價款或者收入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計算和確認。
總之,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的確定依據是納稅人向購買方提供的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價款或者收入,按照實際取得的金額、包括稅款、匯率折算、合同約定或市場價格等原則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