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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充分備考,網校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供大家參考,祝大家學習愉快!
●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特征與分類
(一)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保險合同的內容或主要條款或保險單一般是由保險人一方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擬訂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時,通常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制定的保險條款,一般沒有擬定、磋商或更改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保險合同依據(jù)不同標準,可作如下分類:
1.根據(jù)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已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保險合同。由于人身保險不存在保險價值問題,這種分類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
2.根據(jù)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
(1)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以保險標的的全部價值投保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如果保險標的遭受全部損失,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償;如為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2)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以保險標的的部分投保。這意味著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與保險金額的差額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4款的規(guī)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超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超額保險。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3款的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除此之外,根據(jù)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還可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根據(jù)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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