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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微學習:解散和清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4/16 11:12:40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幫助廣大考生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1.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yè)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6.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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