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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8/29 14:53:23 字體: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進入倒計時階段了,為了讓學員對考試情形有更好地認識,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精心整理了網校論壇學員分享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高頻考點,網校祝大家夢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頻:★

2012年多選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1)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yè)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yè),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yè)財產的,合伙企業(yè)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釋】對內轉讓財產份額時,不會破壞合伙企業(yè)的人合性質(沒增加外人),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②對外轉讓

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釋】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先約定后法定:先看合伙協(xié)議是否另有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的,法律才規(guī)定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優(yōu)先權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先看合伙協(xié)議是否另有約定。

(4)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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