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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fā)出要約。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要約邀請的目的則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要約邀請?zhí)幱诤贤臏蕚潆A段,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法》規(guī)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為送達。反之,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4.要約的效力
(1)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2)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1)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規(guī)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guī)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發(fā)生這種情況即為反要約,反要約是一個新的要約,提出反要約就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原要約人不再受該要約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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