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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2/19 13:31:10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賣出,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形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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