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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P263)
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同時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購貨款)。
評析:乙銀行(債權人)可以依自己為原告,以丙公司(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P264)
1.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惡意的)。
解釋: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例:甲企業(yè)不能清償乙銀行貸款,經查,甲企業(yè)于2005年1月1日放棄對丙企業(yè)100萬元的債權。如果乙銀行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自債務人的行為實際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利。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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