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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投保人的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左樂 2020/01/06 12:07:59 字體: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趕緊跟上!越努力越幸運!中級會計職稱并不是我們想象中的那么難,用好合適的學習工具,掌握適當?shù)膶W習方式,堅持下來,你就成功了!正保會計網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最基本、最主要
  (1)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代為”支付保險費,視為投保人交費義務已經履行。
 ?。?)遲交寬限、中止復效與解除
 ?、俸贤s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另有約定,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超過“約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或“減少保險金額”。
 ?、谝蛲侗H宋窗匆?guī)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xié)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危險增加通知
 ?。?)認定危險增加應考慮的因素(2019年新增)
 ?、俦kU標的用途的改變;
 ?、诒kU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
 ?、郾kU標的所處環(huán)境的變化;
 ?、鼙kU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⑤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變化;
 ?、尬kU程度增加持續(xù)的時間。

(2)被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注意】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不賠付。
 ?。?)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注意】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3.保險事故后通知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4.接受檢查和維護標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積極施救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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