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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無效的法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任任任 2020/02/07 15:29:26 字體: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之旅已經啟程出發(fā),你準備好了嗎?趕快卸下負累,為自己爭取一次變優(yōu)秀的機會,每天搞定一個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感覺空氣都是甜的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無效的法律行為整理新鮮出爐!

中級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無效的法律行為

1.無效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無效的法律行為,是指對于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的不發(fā)生。

法律行為,按照無效原因存在于行為內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為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有:

(1)法律行為標的之數量超過法律許可范圍。

(2)法律行為的內容由數種不同事項合并而成,其中一項或數項無效。

(3)法律行為的非主要條款,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3)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

(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2.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即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對行為人實施無效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依法需要給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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