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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
【注意】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粘單的使用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背書連續(xù)
(1)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
【注意1】如果背書不連續(xù),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對物的抗辯)
【注意2】背書連續(xù)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xù)”,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xù),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注意3】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xù)性。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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