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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保險人的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2/31 17:54:5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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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師的考生來說,備考時間都是十分寶貴的。但是不少考生對于開始2020的備考之旅還摸不到頭緒。新教材還沒發(fā)布呢,不如在這里學些知識點,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如下: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

【鏈接】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支付保險金+止損、查證、訴訟費。

索賠

1.“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注意1】人身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僅“人壽保險”適用5年訴訟時效期間。

【注意2】商業(yè)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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