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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8/15 11:20:54 字體:

嗨,伙計們,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時間越來越緊張了,大家復習的怎么樣了呢?備考過程中難免會有疑惑,不要著急。為了幫助大家高效備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特從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答疑板中精選了中級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并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關于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保費和保險單”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

提問

合同保全措施中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qū)別?  

回復

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qū)別:

第一、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第三、兩者在效果上不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后,只是恢復了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對撤銷后的財產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

: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答疑板,網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網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華: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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