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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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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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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 |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 內容不明確(不產生法律效力) 【判定標準】即使承諾,合同也不成立,“對方不負法律責任” |
要約 | 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 內容具體明確(產生法律效力)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
(二)承諾與新要約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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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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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約 |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主要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 對價格、產品規(guī)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變更 |
承諾 | 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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