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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訂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1/31 13:48:21 字體:

夢想是什么,追求的時候不知道是什么,只知道是信念。實現了那種喜悅才明白夢想是什么。請讓正保會計網校陪您,度過這段漫長備考之路。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為您精心準備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

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定義
特征
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內容不明確(不產生法律效力)
【判定標準】即使承諾,合同也不成立,“對方不負法律責任”
要約 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內容具體明確(產生法律效力)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承諾與新要約

 
定義
特征
新要約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主要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對價格、產品規(guī)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變更
承諾 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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