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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不同時具備“銷售”的兩個條件)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例:A店將貨物轉移到本市的B店,不視同銷售。
【解釋1】限于不同機構之間發(fā)生,屬于同一個企業(yè)內部。企業(yè)間的貨物移送正常納稅。
【解釋2】強調相關機構必須在不同縣市,反言之,同一縣市發(fā)生的機構間貨物移送不征稅。
【解釋3】強調貨物移送以后,必須用于銷售。
?。?)將自產、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
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視同銷售: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
2.應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交稅);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不交稅)。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交稅)。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不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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