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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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