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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質押(08.1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14 16:11:06 字體:

  質押和留置的區(qū)別

  簡單來說,有以下幾個主要的區(qū)別:

  一、性質不同,留置為法定擔保,質押為約定擔保。

  二、標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須與主債務有關聯(lián)性,一般不涉及第三人財產,質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關系中,債權人最初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為履行主債的需要,只是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債務人仍未履行義務,債權人才變?yōu)榱糁脵嗳?;而質押人占有質物的原因一開始就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xiàn)。

  四、行使條件不同,留置權的實現(xiàn)受催告期的限制,質押行使沒有這種約束。

  五、消滅原因不同,留置權人一旦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消滅,質押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并不當然導致質押的消滅。

  六、質押可質押動產和權利,而留置只適用于動產。

  比如,別人欠你的錢可以用他家的筆記本電腦作擔保,質押就需要把筆記本電腦放到你家去,抵押呢筆記本電腦就還待在他家。至于留置,比如你給商場運輸了一車筆記本電腦,但他們居然不給運費,你就把筆記本電腦扣下了,叫留置。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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