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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代位權(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09:44:13 字體:

  保全措施——代位權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也合法。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優(yōu)先受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5.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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