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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民事權利(08.0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07 14:58:31 字體: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統(tǒng)一的,均隨法人的成立而產(chǎn)生,隨其終止而消滅。公司的成立日期為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

  2.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jù)。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10周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成年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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