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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虛假陳述行為
(1)信息披露義務人
虛假陳述行為是指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發(fā)生重大遺漏的行為。
(2)信息披露義務人以外的機構和人員
①新《證券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②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證券業(yè)協(xié)會、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③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fā)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
④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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