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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經紀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4/09 16:28:08 字體:

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校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險經紀人

(1)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保險經紀行為。

【解釋】保險經紀人既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經營組織,“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2)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從事保險經紀行為,應當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3)可以依法收取傭金。保險經紀人的傭金一般由“保險人支付”。

【注意1】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注意2】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4)是專門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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