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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10/12 16:14:58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成功=時間+方法,自制力是這個等式的保障。世上無天才,高手都是來自刻苦的練習。而人們往往只看到“牛人”閃耀的成績,忽視其成績背后無比寂寞的勤奮。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即使是一點點的進步,也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復鍵”,訴訟時效期間往后順延6個月;中止事由發(fā)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

(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長期訴訟時效的限制。

類型原因發(fā)生時間效果
中止客觀因素
(1)不可抗力
(2)權利被侵害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提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屆滿
暫停
中斷主觀因素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進行中重新計算

【提示】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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