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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14 12:00:5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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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

當事人投保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保險公司
關系人被保險人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 被保險人的權利

請求權對保險金的給付享有獨立的請求權
同意權受益人(1)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經被保險人“同意
死亡險(1)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無效;
【提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除外”。
(2)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解釋】

“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

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

【提示】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的情形:

①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②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 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為受益人。

【提示】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解釋】受益人不要求行為能力。知識點 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提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另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約定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以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②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③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4)受益人的變更

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可以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時生效。

②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主張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

③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④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不得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

(5)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遺產繼承的情形:

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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