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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答疑精華:抵銷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26 09:33:57 字體:

為幫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備戰(zhàn)2019中級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特從中級會計職稱課程答疑板中精選了中級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并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關于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抵銷”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答疑精華

【試題·多選題】(2016年)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法定抵銷的表述中,正確的有(?。?br/>  A.雙方抵銷的債務,應都已屆清償期
  B.雙方抵銷的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應相同
  C.故意侵權產生的債務,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D.抵銷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提問:

為什么抵銷不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回復: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是因為,附條件的抵銷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抵銷附條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設立抵銷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答疑板,網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網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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