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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07.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7/12 10:45:35 字體:

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的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條款具有具體內容的除外。(2016年新增)

(5)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6年新增)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3)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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