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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股東大會的召開與決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21 16:48:20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股東大會的召開與決議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及零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關于“股東大會的召開與決議”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股份有限公司

知識點預習——股東大會的召開與決議

股東大會的召開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5)股東大會不得對召開會議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大會對普通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

(3)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4)《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所謂“重大資產”,通常是指公司轉讓、受讓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主營業(yè)務收入三項指標中的任意一項指標,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的相對應指標的50%以上的資產。

(5)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6)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并保存。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jnjuyue.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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