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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預習: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15 15:47:53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及零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有限責任公司

知識點預習——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公司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1)公司連續(xù)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股東退出公司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二是對股東會上述事項決議投了反對票,投贊成票的股東就不能以上述事項為由,要求退出公司。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時,首先應當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應當盡量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但如果協(xié)商不成,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jnjuyue.cn),不得轉載!

相關鏈接: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知識點預習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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