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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預習班課程及上一年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第一章總論中關于“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
第一章 總論
第四節(jié) 經(jīng)濟仲裁與訴訟
一、知識點預習——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不同: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nèi)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5)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6)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7)國家賠償?shù)脑V訟時效,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8)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為防止侵權行為發(fā)生時間與權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時間相隔過長,影響訴訟時效發(fā)揮作用,《民法通則》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
二、練習
多選題
李某騎自行車被一違章車輛撞倒,李某當時未感到受傷,只是自行車被撞壞,通過協(xié)商,司機賠償了自行車費300元。但2年后李某感到經(jīng)常頭暈,經(jīng)過醫(yī)院檢查確診為中度腦震蕩,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車事件。李某為此花了3000元治療費。李某出院后要求當時的司機賠償,司機不同意,于是李某起訴至法院。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
A、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已過
B、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傷勢確診時開始計算,因此訴訟時效未過
C、原告向法院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D、該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撞車之時開始計算
【正確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起算。對于人身傷害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選項A、D表述錯誤;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此選項B表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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