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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1.實質條件:
?。?)到期拒絕付款
?。?)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到期日前,承兌人貨付款人死亡、逃匿
?。?)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
2.形式要件:
?。?)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
?。?)獲得拒絕證明(不能提供拒絕承兌證明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二、追索權的行使
被追索人 | 主體 | 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
順序 |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
責任 |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 |
通知 | 要求 | 收到被拒絕的證明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義務人。 |
后果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雖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 |
金額 | 首次 |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再次 | 1.已清償?shù)娜拷痤~;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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