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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法》知識點:喪失勝訴權(06.1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18 16:39:03 字體:

喪失勝訴權

 ?。?)主體:當事人(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法院不主動,需債務人主張。

 ?。?)時間: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不在規(guī)定時間主張,債權人撿回勝訴權。

 ?。?)途徑:當事人(債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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