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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受益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1/10 18:47:23 字體:

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為受益人。

【注意1】受益人不要求行為能力。

【注意2】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jīng)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2)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

①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

原保險合同約定處理意見
約定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以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根據(jù)“事故發(fā)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根據(jù)“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3)喪失受益權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遺產(chǎn)繼承的情形

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5)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shù)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具體情形處理方式
未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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