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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為受益人。
【注意1】受益人不要求行為能力。
【注意2】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jīng)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2)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
①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
原保險合同約定 | 處理意見 | |
約定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 | 以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
約定為身份關系 | 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 | 根據(jù)“事故發(fā)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
投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 | 根據(jù)“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 |
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 |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
②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3)喪失受益權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遺產(chǎn)繼承的情形
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5)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shù)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具體情形 | 處理方式 |
未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 | 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
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 | 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
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 | 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
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 | 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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