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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0/14 11:58:57 字體:

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簽訂的股份代持協(xié)議受合同法的保護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無效的情形,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實際出資人想終止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xié)議轉為正式股東,屬于公司股東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受到公司法對“股東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限制(2020年調(diào)整)


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50%)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鏈接】《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50%)同意。

3.名義股東擅自處置股權遵循“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受讓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受讓方取得股權”。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投資人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債權人主張名義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名義股東未出資,實際出資人也未盡出資義務),按股東未盡出資義務處理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衷谖闯鲑Y本息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5.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不承擔任何責任,誰冒名誰擔責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被冒名股東不知自己被冒名,而名義股東知道自己為名義股東的身份。

【記憶提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股份代持協(xié)議僅在雙方“內(nèi)部”受合同法的保護,對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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