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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交收的違約處理
1.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j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guī)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處置賬戶,用以存放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
2.結算參與人可以視客戶的風險狀況,采取包括要求客戶提供交收擔保在內(nèi)的風險控制措施??蛻籼峁┙皇論5木唧w標準,由結算參與人與客戶在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xié)議中明確。
3.客戶出現(xiàn)資金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發(fā)出指令,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nèi),并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nèi)補足資金。
4.客戶出現(xiàn)證券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5.違約客戶未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nèi)補足資金、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可以將證券處置賬戶內(nèi)的相應證券賣出,或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證券。上述處置所得,用于補足違約客戶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余的,應當歸還該客戶;尚有不足的,結算參與人有權繼續(xù)向客戶追償。
6.結算參與人未及時將客戶應收資金支付給客戶或未及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應收證券從其證券交收賬戶劃付到客戶證券賬戶的,結算參與人應當對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結算參與人應當承擔對客戶的賠償責任。
7.客戶對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收義務,也不得影響已經(jīng)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交收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的證券劃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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