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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題,不應該算的取得時候交的稅?公益事業(yè)支出,應該在交完稅之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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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已經考慮進去了,不是在繳納完稅后扣除,而是在考慮應納稅所得額時就應當扣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偶然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4、綜上,偶然所得應納稅所得額30000,應納稅所得額30%為30000*30%=9000,公益性捐贈支出為10000,那么捐贈額中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金額為9000,所以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30000中扣除9000,所以應納稅額為【30000-30000*30%】*20%=4200
2022 07/19 1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