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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合同中約定甲公司應在2019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乙公司發(fā)生重大經(jīng)濟損失。2019年12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450萬元。2019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 2020年2月10日,經(jīng)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400萬元。甲、乙兩公司201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20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chǎn)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

84784955| 提問時間:2021 10/0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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