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劉備因生意投資需要資金300萬元,于是向關羽借款150萬元,以自己的一塊價值200萬元的手表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劉備又向張飛借款150萬元,又以該手表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合同,并將手表交付張飛占有。后劉備因不能及時償還借款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后,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后又查明:張飛在占有該手表期間,不慎將該手表損壞,送到諸葛亮的維修店修理,結果張飛無力支付修理費2萬元,該手表現已被諸葛亮留置。問:(1)劉備與關羽之間抵押權是否設立成功?為什么?(2)劉備與張飛之間的質權是否設立成功?為什么?(3)假設關羽和張飛的擔保物權發(fā)生沖突時,誰的權利優(yōu)先?為什么?(4)對該手表關羽要求行使抵押權,諸葛亮要求行使留置權,應由誰優(yōu)先行使其權利?為什么?

m109030166| 提问时间:11/06 18:21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黃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會計師,實務專家
已解答530个问题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抱歉,您的問題在初級經濟法沒有涉及,不屬于初級經濟法的輔導范圍,避免誤導您,建議您咨詢相關專業(yè)的老師,可以得到更加準確的答復,感謝您的理解。

祝您學習愉快!

11/07 10:08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 实务
  • 税务
  • 初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CPA
  • 税务师
  • CMA
  • 建筑
  • 事业单位
  • 财务软件
  • Excel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09:59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