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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商品作為福利發(fā)放給員工時,不是視同銷售嗎?不是按照公允價值入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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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但是,對于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增值稅上并不視同銷售處理
。因此,外購商品作為福利發(fā)放給員工,在增值稅處理上不視同銷售。
2024 12/0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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