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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異地項目預繳,增值稅可以扣除分包款預交,企業(yè)所得稅不可以扣除分包款預交是嗎

84785038| 提問時間:2024 11/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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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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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稅務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qū)經(jīng)營建筑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qū)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jīng)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yè)所得稅”。其中“實際經(jīng)營收入”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款項。
2024 11/2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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