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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丙、丁三家銀行借款,均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乙銀行的債權為100萬元,丙銀行的債權為300萬元,丁銀行的債權為500萬元,抵押登記的順序為乙銀行、丙銀行、丁銀行。后未經丙銀行同意,乙銀行和丁銀行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甲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房屋拍賣所得價款為400萬元。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乙、丙、丁三家銀行抵押權順位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丁銀行400萬元,丙銀行0,乙銀行0 B.丁銀行1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乙銀行0 C.乙銀行1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丁銀行0 D.乙銀行100萬元,丁銀行300萬元,丙銀行0

84784957| 提問時間:05/1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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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飛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B (1)如果乙銀行和丁銀行不變更抵押權順位:乙銀行1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丁銀行0;(2)由于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未經丙銀行書面同意,不得對丙銀行產生不利影響,丙銀行可以獲得清償的金額仍為300萬元;抵押權順位的變更在乙、丁銀行之間有效,丁銀行優(yōu)先乙銀行受償,丁銀行可以獲得清償的金額為100萬元。
05/1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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