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業(yè)務是生產(chǎn)銷售家電。2018年12月該企業(yè)專設銷售機構發(fā)生與職工薪酬有關的業(yè)務如下:(1)3日,以銀行存款支付當月職工宿舍房租16500元。該宿舍專供銷售人員免費居住。(2)10日,以銀行存款發(fā)放上月銷售機構人員職工薪酬460000元。應付上月銷售人員職工薪酬總額為480000元,按稅法規(guī)定應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所得稅共計12000元,發(fā)放時收回代墊職工家屬繳納的醫(yī)藥費3000元,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個人應繳納的醫(yī)療社會保險費5000元。(3)17日至21日,銷售機構職工張某休探親假5天,按照規(guī)定,確認為非果積帶薪缺勤。分錄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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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借銷售費用16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6500
2022 03/18 19:51
暖暖老師
2022 03/18 19:51
借應付職工薪酬16500
貸銀行存款16500
暖暖老師
2022 03/18 19:51
2借應付職工薪酬460000
貸銀行存款460000
暖暖老師
2022 03/18 19:52
借銷售費用48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480000
暖暖老師
2022 03/18 19:52
借應付職工薪酬2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12000
其他應付款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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