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yè)購進的貨物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購貨清單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而為什么企業(yè)在銷售貨物時,如果確認的收入或利得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點時,卻要將銷項稅先計入“應交稅費——待轉(zhuǎn)銷項稅額”中,待實際發(fā)生納稅義務時,再將“應交稅費——待轉(zhuǎn)銷項稅額”轉(zhuǎn)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中?對待增值稅的處理方式,在購進和銷售時幾乎是相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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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因為購進貨物暫估時金額不確定,稅款也就不確定,而銷售提前確認時,金額相對來說是確定的,所以購進暫估時不確認稅款,而銷售提前時確認稅款。
2020 07/2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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