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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為加工一 批物資,相關資料如下: (1)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發(fā)出加工物資,成本80萬元。 (2) 2019年5月1日支付加工費用10萬元,并支付增值稅1. 3萬元, (3) 2019年5月2日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應交消費稅10萬元;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要求: (1) 寫出4月1日甲公司發(fā)出加工物資的會計分錄。 (2)寫出5月1日支付加工費的會計分錄。 (3)寫出支付消費稅并收回委托加工物資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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