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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為啥不能開具專用發(fā)票呢

84784949| 提問時間:2019 12/0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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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宇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因為金融商品轉讓已經是差額征稅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稅收上已經很優(yōu)惠了,所以不能抵扣進項。
2019 12/07 10:46
84784949
2019 12/07 10:50
好的,謝謝,那差額征稅的銷售額是不是都不能開專用發(fā)票呀
曉宇老師
2019 12/07 11:11
不是的,財稅〔2016〕36號附件2專門列舉了以下差額征稅項目不能《全額》開具專用發(fā)票: 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差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4.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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